发挥政协重要渠道作用  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发展

来源:      日期:2017-08-09 16:24      阅:      字体:  

  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这一重要论断和要求,把人民政协的民主主题放在了更加鲜明和凸出的位置,进一步确立了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肯定了政协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了政协在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重要功能,为促进人民政协事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长远发展,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和更广阔的空间。

  一、深化认识,增强协商主体的自觉性

  以人民政协为重要渠道的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对于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一是党政重视和支持是发挥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前提。因此,要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领导对党的统战、政协政策和理论的系统学习,充分认识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广泛开展协商作为增强党政领导执政能力、提高决策水平、实施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和动力,推动党委、政府决策机构、行政部门更加自觉地坚持协商民主,更加主动地把协商民主纳入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全过程。二是政协是协商民主独具特色的载体。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政协组织、各民主党派和广大政协委员对人民政协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学习培训工作,深刻理解和领会党的历届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重要地位、作用的论述,不断提高政协作为协商民主价值载体、组织载体、制度载体、程序载体重要性的理解和认识,切实增强履职尽责、搞好协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协商议政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委员是政协协商民主的力量源泉和基石。委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协商议政的质量和成效。因此,要不断加强委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委员履职能力。一要把好委员推荐关,优化委员结构。根据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情况,科学合理吸收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加入政协组织,增强政协组织的包容性和代表性,提高委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二要把好委员学习关,提高委员素质。组织引导委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掌握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功,为切实提高履职成效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三要把好委员思想关,强化责任意识。引导委员树立大局观念,强化履职意识,明确委员责任,掌握履职方法,积极协商议政、履职为民,努力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的政协委员。四是加大协商民主理论研究探索。进一步细化协商民主的内容,完善协商民主的形式,总结协商民主的经验和规律,进一步加强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明确协商民主的本质和内涵、方法和途径,提高协商民主的质量和水平。

  二、发扬民主,进一步拓展协商民主领域 

  积极探索拓展协商民主对象的范围、形式和渠道,通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及基层民主协商等渠道和形式,广泛吸收各团体、阶层、各界别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广泛协商,特别是对基层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做到充分反映,实现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的目的。重点应围绕三方面开展协商:一是围绕促进发展开展协商。紧扣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扣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围绕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提出富有科学性和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二是围绕促进民生改善开展协商。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反映各界群众的意愿和呼声,为热情服务民生、切实改善民生、推动民生问题的解决增添助力。三是围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开展协商。围绕巩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深入调研、专题协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增进共识、凝聚人心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各方面的团结合作。

  三、实践创新,不断完善协商民主形式

  为使协商民主更加规范有序、富有成效,应坚持在继承中创新协商形式,坚持按照协商计划开展专题协商,切实落实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原则;坚持以民主评议为载体,以部门行业评议与重点工作评议相结合,大力提高民主协商的针对性;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和区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领衔重点提案办理协商形式,全面提升提案办理实效;坚持创新基层政协工作协商形式,加强农村乡镇、城市街道政协联络组工作,不断推动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和发展;坚持创新界别协商形式,充分发挥界别协商作用;创新专题协商形式,以政协常委会专题视察等形式,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深度和广度;坚持创新专业对口协商形式,就专业技术性强的重大项目、政策落实、工作推进情况为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把脉问诊;坚持在参与中协商的形式,在直接参与党委、政府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问题并通过民主协商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四、健全机制,注重协商成果的转化运用

  政治协商能否发挥作用和取得实效,关键在于解决“协商成果如何转化”的问题。保证政治协商成果落到实处,必须建立党委、政府和政协三方共同跟踪督办的工作机制。党政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对协商后形成的会议纪要、建议案等要高度重视,明确办理部门,明确办理时限,并对相关部门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不重视、不办理或办理不好的部门单位要督促落实。同时,政协组织要主动会同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协商意见的落实情况,通过组织视察、调研、座谈、走访等方式进行跟踪了解,对一些重要的协商成果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再次协商,促进协商成果的深层次转化。要科学设定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政协协商意见建议办理工作的反馈时限和要求,并以制度形式确定下来。对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政协组织接到反馈意见后,要及时将处理意见向参与协商的委员通报。在反馈办理落实情况时,对于因实施条件等存在问题而暂不能采纳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和原因。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协商成果转化落实的追踪报道,将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与政协民主监督相结合,努力将协商意见转化成委员和群众认可、各界满意的党政科学民主决策成果。


                                        (作者薛生东  系肃州区政协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