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酒泉市委员会界别协商制度(试行)

来源:酒泉市政协办公室      日期:2017-09-13 10:43      阅: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酒泉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界别协商工作,充分发挥界别协商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政协履职实效和水平,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界别协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搭建界别协商平台,丰富界别协商内容,创新界别协商形式,充分发挥界别作为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作用,推动界别协商工作有序开展,切实提高政协工作水平。

  第二条  界别协商的主体是政协各界别与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协商议题的需要,协商主体可以是一个界别,也可以是几个界别联合;协商对象可以是一个或几个党政职能部门。

  第三条  界别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界别委员关心的重要问题、界别活动掌握的难点问题、界别议政建言的焦点问题以及党政部门开展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界别协商活动在形式上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双月协商座谈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结合进行。

  第五条  界别小组是开展界别协商的基本单位。市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按照委员人数大体一致、工作性质基本相近、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划分界别小组。各界别一般单独成组;个别人数较少且相互联系较紧密的界别联合成组;人数较多的界别可划分为若干小组。

  第六条  各界别小组根据委员数量设召集人1至2名,界别召集人从该界别委员中产生,原则上由党派、团体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界别召集人要加强与本界别委员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和反映本界别小组委员的意见和诉求。认真做好本界别协商议政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落实好界别协商议题提出、协商方案制定、协商活动落实等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协商的质量和成效。

  第七条  市政协主席、副主席按照分工,采取定期走访界别委员、召开界别委员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与界别的联系,通过交流沟通,倾听意见,了解界别协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和推动界别协商工作深入开展。

  第八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工作领域大体一致原则,分别联系若干界别小组,指导开展界别协商活动。积极探索政协履职新途径,逐步形成委员依托界别,界别依托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增强政协组织同委员、委员同所在界别群众的联系。

  第九条  市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负责界别协商协调联络等服务保障工作。加强与界别小组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推动年度界别协商议题计划的落实,积极协调解决各界别在开展协商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并认真总结界别协商工作经验,积极推进界别协商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  界别协商议题由联系界别的各专门委员会与市直有关部门和界别委员商议后提出,也可由市直有关部门建议提出。经市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汇总,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主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各界别小组要认真制定界别协商工作方案,明确协商议题、形式、时间、参与人员、活动准备、组织实施等具体内容,经联系界别小组的市政协专委会审核,分管副主席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界别协商的组织由各专门委员会和界别小组共同负责。协商前,结合协商议题组织开展有关情况通报会、调研视察等活动,进一步扩大知情渠道,为委员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建议创造条件。协商中,鼓励委员各抒己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界别协商会议,邀请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协商活动结束后,各界别小组及时梳理协商成果,形成界别协商意见与建议,经市政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后,以市政协办公室文件分别报送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也可通过委员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向有关方面反映。市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并将有关办理情况及时向各界别小组反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市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